中共中央、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意見》指出,要切實保障職工取得勞動報酬、獲得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等權利。
多年來,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國家和有關方面為此進行了積極的努力和各種大膽嘗試,也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客觀而言,目前我國勞動關系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不和諧因素,主要問題不在缺乏制度建設,而是嚴肅制度執行還很不到位。
其一,勞動者報酬得不到有效保障問題。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獲得合理勞動報酬權,并且用工者不得隨意克扣勞動者合法合理勞動報酬,像一些特殊行業比如建筑業等,國家和地方為了使勞動者能夠及時獲得薪資,甚至還為此出臺了專門類似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希望借此確保民工工資不被拖欠。但可惜的是,這么多年來,之所以一到年終歲尾,就會出現大批民工“年年打工年年討薪”的局面,原因不少,但關鍵和基礎的一條就是有關制度沒有得到執法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督落實。
其二,勞動者合法休假權得不到有效落實問題。在一些單位,勞動者正常節假日不能休假、帶薪年休假制度不能有效全面落實,這其中有很多原因,但根本的一條,就是在明確的法律制度規定面前,面對違法違規的用工者,勞動監察等部門不能對此進行嚴肅處理,讓相關違規者違法沒有代價甚至還有巨大好處,這使很多用工者大膽加入到違法用工的行列。
其三,勞動者勞動安全衛生保障權得不到落實問題。如法律法規規定高溫下勞動者應該適當休息權、享受高溫津貼、防暑降暑物資等,但在實際中,高溫下勞動者照常不誤出工干活的不在少數,得不到高溫津貼的大有人在。關鍵問題也是勞動保護部門執法不力或不到位,讓一些用工者能夠、敢于這樣做。
其四,勞動者得不到社保和技能培訓問題。不管是《勞動法》還是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文件中,用工者要給予勞動者必要的“三險一金”或“五險一金”,以及給予勞動者適當必要的技能培訓,都有明文規定和具體落實對象、條件和不落實的罰則。但面對現實,一方面是不落實這些規定的用工者比比皆是,一方面卻是勞動執法監察等部門鮮見嚴肅處罰和強力糾偏。
法規是基礎和保障,但徒法難以自威。面對不和諧的勞動市場音符,要想構建和諧的市場勞動關系,固然需要社會各個方面的共同努力,但關鍵的前提就是需要執法部門嚴肅執法開路。只有這樣,各地各單位才會嚴格按《勞動法》辦事,也才有人愿意用《勞動法》等維權,和諧的勞動關系才能生成。
來源:大眾日報
作者:余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