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業聯合會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提高我省企業誠信建設水平,推動企業誠信自律,提升企業信用管理水平,培育、評價、示范一批信用管理嚴格、社會信譽良好、社會責任感強的企業,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南省企業聯合會、河南省企業家協會(以下簡稱“河南省企聯”)企業信用評價包括企業信用培訓、信用評價、信用管理咨詢、信用產品推廣服務等內容。河南省企聯企業信用評價工作是在中國企聯的領導和授權下,在河南省企聯統一組織、指導和監督下,企業自愿自主申報,參加河南省企聯信用等級評價,經過客觀科學的企業信用評價模型初步評價,經過河南省企聯信用評價委員會評審,確定企業信用等級,報有關部門備案,并進行社會公示和評價結果推廣等活動。
第三條 為了規范、有序地推進企業信用評價工作,河南省企聯成立河南省企聯企業信用評價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價委員會”)和河南省企聯企業信用評價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辦公室下設在河南省企聯勞動關系工作部。
第四條 評價委員會及評價辦公室的基本職能如下:
(一)企業信用評價委員會。評價委員會為河南省企聯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的領導機構,主要確定河南省企聯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的工作方向,制定相關重大決策;與政府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宣傳媒體進行溝通;指導、監督信用評價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和行為;審議本辦法,召集評審會議,審批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模型和評價標準(以下簡稱“評價模型”)。
(二)企業信用評價辦公室。信用評價辦公室為企業信用評價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設在河南省企聯勞動關系工作部。辦公室負責制訂本辦法、開發評價模型及其他相關細則;組織開展企業信用評價的宣貫、輔導、培訓、咨詢服務等工作;組織開展各地企聯和企業參加信用評價申報工作;建立信用等級評價專家隊伍;建設和維護河南省企業評價系統網站,建立企業信用數據庫;依據評價模型,開展對參評企業的信用等級初步認定,并出具證書和標牌和開展備案;建立并維護參評企業的信用檔案;為相關企業提供企業信用評價相關的咨詢服務。
第五條 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應遵循“自愿、公開、公正、科學、嚴格”的原則,并對評價標準、評價程序和評價結果向社會進行公示,接受監督。
第六條 河南省企聯將對參評企業保守商業秘密,在有關文件報表中明確保密內容,保守評價過程中所涉及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第七條 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有效期為三年。參評企業申請上一級信用等級的,不受有效期限制。河南省企聯可在有效期內對參評企業每年進行一次年度復查。復查采用簡單有效方法,不給企業增加負擔。復查合格者繼續享有原信用等級,不合格者相應下調甚至重新評價,并予以公示。有效期滿后企業須重新申請參加信用評價。
第二章 評價等級、體系、標準和方法
第八條 河南省企聯企業信用等級劃分為AAA、AA、A、B、C三等五級。河南省企聯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目前只進行AAA、AA等級的信用評價。
第九條評價體系由各類指標組成。該標準應盡可能利用企業現有的統計資料,接受社會監督,并逐步得以完善;各項指標的變動區間都應對應準確的評分標準,盡量減少自由裁量權;必須依據自由裁量評定分數的,要通過集體會商確定;各項指標分值將依據評價模型進行優化和適當調整。評價指標體系將由經營環境、經營與競爭、管理能力和水平、誠信建設和信用管理、財務實力、信用記錄等6個一級指標及80多個二級指標組成,全面綜合考核企業誠信建設和信用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條 對信用等級AAA、AA、A的企業的最基本要求。凡未達到以下最基本要求的,不論其信用評價分值有多高,都只能按最基本要求的等級進行評級。
(一)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評為A、AA、AAA級:
1. 近三年內被稅務機關處罰的,不論性質及金額;
2. 上年度工商年檢為B級的;
3. 上年度虧損,本年度扭虧無望的;
4. 因產品或服務質量被有關部門處罰未滿一年的;
5. 法定代表人曾被判刑出獄未滿一周年的;
6. 創立不足一周年的。
(二)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評為AA、AAA級:
1. 近一年內因安全生產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
2. 近三年有欺騙消費者行為被投訴并被核實的;
3. 近三年有拖欠職工工資的;
4. 近三年有勞資糾紛并負有責任的;
5. 近三年有逾期貸款及欠息的;
6. 法人治理結構存在較大缺陷的;
7. 近三年高層管理者有違法事件被處罰的;
8. 近三年自身有合同違約行為的;
9. 創立不足二周年的。
(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評為AAA級:
1. 近三年有技術侵權責任事件的;
2. 近三年產品銷售率平均不足90%的;
3. 近三年平均資產負債率高于80%的;
4. 近三年有一年經營虧損的;
5. 凈資產等于或小于注冊資本的;
6. 近三年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7. 有環境污染,治理未達標的;
8. 創立不足三周年的。
第十一條 河南省企聯對參評企業申報的評價指標和其它指標進行10%~20%的數據抽樣分析與核實后,確定所報數據的真實可靠程度。
第十二條 只對真實、有效的參評數據,評價辦公室和評價委員會依據河南省企聯企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按照評價模型,在征求河南省企聯相關分支機構及用戶的意見后,對參評企業的《河南省企聯企業信用評價申請書》、根據評價模型初評和評價委員會評審,初步確定參評企業的信用等級。
第十三條 評價模型由河南省企聯組織有關經濟、統計、信用和河南省企聯專家,參照相關信用評價模型,結合河南省企聯特點而制訂;并對企業有關數據進行測試評定,認為評價結果合理、可行后對該評價模型予以認定;同時在評價過程中對該模型進行修訂。
第十四條 對認為需要核實的數據,必要時,河南省企聯將赴參評單位和相關單位進行走訪、調查、比對和核實,以獲取真實、有效的參評數據。
第三章 條件和認定程序
第十五條 對首次參加河南省企聯信用等級評價的企業,按照“申請→提交材料→初審→評價→公示→終審→備案→發證推介→年度復查→備案公示”的程序進行。參見《河南省企聯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程序》;對繼續參加河南省企聯信用等級評價的參評企業,在重新申報時可直接從第二十條開始運作;對年度復查的參評企業請按第二十七條規定運作。
第十六條 參評企業的申報條件如下:
(一)主營業務屬于依法登記的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二)開業已滿3個會計年度,近3年均有主營業務收入,企業處于持續經營狀態,非即將關、停的企業;
第十七條 申請 申報前,參評企業根據本辦法進行自我分析后,向辦公室提交《信用等級評價申報意向》。
第十八條 辦公室將對申報意向書進行資格初步審核,以確定參加評價資格。
第十九條 培訓 在評價試點階段,河南省企聯可對申報參評企業開展河南省企聯信用知識培訓,指導其開展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
第二十條 提交材料 參評企業向河南省企聯提交下述申報材料(各一式二份):
(一)《河南省企聯企業信用評價信息申報書》及相關資料和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 信用評價 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根據信用評價模型對參評企業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調查和評價。
第二十二條 初審 辦公室根據評價模型進行初步評估后,將初步評價結果提交信用評價委員會,依據評價標準和評價模型,對參評企業進行科學信用評價,初步擬定參評企業信用等級。
第二十三條 公示 辦公室將初定為AAA、AA級的企業名單通過河南省企聯網站及其它相關網站和媒體進行公示,向社會征詢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了解參評企業在申報期內生產經營活動中有無下列情形:
(一)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交易過程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弄虛作假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終審 辦公室對公示所反饋的意見進行認真核查,需要時征求信用評價專家的意見,做出是否調整初定信用等級的處理意見,最終認定參評企業的河南省企聯企業信用等級,并將相關數據納入參評企業的信用檔案中;企業信用信息,特別是負面信息以及評價結果,要在評價周期的3年內持續公開,信用信息和評價結果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五條 備案 評價結束10個工作日內,將評價結果抄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發證推介 企業評價結果統一稱為“企業信用評價 級信用企業”,評價單位為河南省企業聯合會聯、河南省企業家協會,評價結果在上述網站和有關媒體上進行公示;河南省企聯向參評企業頒發統一設計樣式,統一編號的河南省企聯信用等級證書和標牌,并向相關組織、機構、協會等推薦、宣傳本次信用等級評價結果。
第二十七條 年度復查 河南省企聯企業信用等級的有效期為3年,自發證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滿后要繼續參加河南省企聯信用等級評價者,需重新申報。
有效期內還要進行2次年度復查,每次年度復查需提前3個月向河南省企聯提交相關資料。
河南省企聯采用簡單有效的方法,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合格者繼續享有原信用等級;輕度不合格者要相應下調信用等級,并頒發下調等級后的證書和標牌;嚴重不合格者則取消原信用等級,若要取得河南省企聯企業信用等級,需重新申報;年度復查后,河南省企聯將向參評企業出具年度復審結果。
第二十八條 備案公示 年度復查結果在10日內備案,并在有關網站和相關媒體上公示。
第二十九條 重新申報 為維持信用等級的有效性和連續性,參評企業在有效期滿后要繼續參評者,應提前半年重新向河南省企聯提出信用等級評價申請,河南省企聯按上述程序(第十七至第二十八條),對參評企業信用等級進行重新認定。
第四章 收費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為保證信用評價工作的公正性,減輕企業負擔,河南省企聯不以贏利為目的;收費金額不能與企業經營規模或其他指標相聯系。
第三十一條 收費金額不能與企業經營規模或其他指標相聯系;
第三十二條 收費范圍僅限于與評價相關的費用,不收取評價贊助費;
第三十三條 辦公室應對參評企業建立信用檔案,并納入河南省企聯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參評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所有信用記錄,均納入該企業的信用檔案。
第三十四條 在申報過程中或取得河南省企聯信用等級證明后,河南省企聯如發現參評企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根據情節輕重,降低或者取消其信用等級,并予以公示;參評企業如發現所報數據有誤的,應向河南省企聯重新申請信用等級評價。
第三十五條 參評企業在取得河南省企聯信用等級的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河南省企聯將在相關網站、報刊等媒體上進行公示的同時,根據本辦法及時吊銷該企業的現有河南省企聯信用等級,并進行重新認定和公示:
(一)經營過程中因自身嚴重過錯,造成國家、集體利益重大損失的;
(二)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嚴重違法活動的;
(三)其他嚴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或喪失誠信原則的。
第三十六條 信用評價信息采集過程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規和河南省企聯規定。
第三十七條 評價過程應保守相關商業秘密,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必須取得權利人授權。
第三十八條 河南省企聯在開展信用評價過程中,要嚴格執行以下自律機制,設立并公布投訴渠道,認真處理舉報投訴,接受會員和社會公眾的咨詢評議和監督。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
(二)嚴格依據評價標準和相關程序,獨立開展河南省企聯企業信用評價工作,保證評價結果的公正性、科學性、一致性、完整性;
(三)保證河南省企聯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影響;
(四)對參評企業所提供的基本信息、經營管理和技術信息、財務信息以及從第三方獲得的其他信用信息,在未經許可的前提下,履行信息保密義務。但在國家法律、法規或司法的要求下,必須披露認證業務聲明中具有保密性質的信息時,河南省企聯可向執法部門披露相關的機密信息,這些信息披露屬于免責范圍之內;
(五)認真對待評價過程中的投訴和反饋信息,并核實信息的真實性,接受評價委員會以及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輿論的監督。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條 河南省企聯應向社會公示本管理辦法,初評、終評、年度復查結果,以及第三十四至第三十七條所列的有關情況。
第四十條 進行河南省企聯信用等級評價認定的企業,將享受國家有關部門、地方有關部門所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和鼓勵,獲得市場便利。
第四十一條 河南省企聯應向國家政府機關、金融機構、河南省企聯、國外相關組織以及新聞媒體等推薦、宣傳河南省企聯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積極爭取在信貸、監管、檢疫、各類評優評級等方面相關激勵政策和措施,同時接受相關機構和單位的咨詢和監督。
第四十二條 為了更科學、更實際地評價企業信用程度和水平,河南省企聯在企業信用等級評價過程中將對本標準的內容作適當的調整,必要時將制訂相關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企聯負責解釋和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